丨1.英国指定标准取代欧盟协调标准。指定标准是下列任一认可的标准化机构所采用的通过BEIS发布的标准号指定的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 ;
·欧洲电信标准组织(ETSI) ;
·英国标准协会(BSI)。
丨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产品应附上UKCA标志,当产品:
·投放大不列颠市场;
·被要求UKCA标志的法规所覆盖;
·要求强制性第三方符合性评定;
·符合性评定已由英国符合性评定机构进行,且符合性评定文件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尚未从英国评定机构转移至欧盟认可机构。
丨3.UKCA标志的要求:
. UKCA标志的高度应至少为5 mm。
对UKCA标志进行缩小或放大时,标志的比例需保持不变;
. UKCA标志应清晰可见和易读(从2023年1月1日起,标志需永久附着);
当产品带有UKCA标志时,应出具英国符合性声明。
应编制技术文件并保存10年。
技术文档应证明产品符合法规要求。
丨4. 欧盟法规或指令中目前使用的某些特定术语将在英国法规变更
丨5.过渡性规定:
.UKCA标志可以使用于产品的标签或随附文档上,而不是相应法规所要求的位置,直至2024年12月:
·对于进口自欧洲经济区(EEA)国家而投放英国市场的产品,关于进口商名称和地址的标签豁免将延长至2024年12月。(此过渡期已经过二次延长,九游会检测将关注最新动态提醒大家及时更新)
丨6. 产品投放北爱尔兰市场时,根据《退出协议》中的《爱尔兰/北爱尔兰议定书》,某些欧盟法规中有关玩具、个人防护装备和RoHS等消费品的规定将适用于北爱尔兰。因此,在北爱尔兰使用的符合性标志将不同于在大不列颠(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使用的符合性标志(即UKCA标志)。根据新法规,对于投放北爱尔兰市场的产品,如果其CE标志的使用是基于由英国公告机构进行的评定或基于由英国公告机构出具的证书,则需同时使用UK(NI)标志。UK(NI)标志为如下所示。除其他法规另有规定外,标志的高度应至少为5 mm。此标志可被缩小或放大,但比例需保持不变。只有被归类为“合格的北爱尔兰货物”(出现在北爱尔兰,且没有被海关监管、限制或管控,而这些海关监管、限制或管控并非是由于将货物从北爱尔兰或欧盟的领土中带出而产生的;或北爱尔兰加工产品。)并标合适的符合性标志的产品,才可以投放大不列颠市场:
·如果使用了英国符合性评定机构,则需同时使用CE标志和UK(NI)标志;
·如果使用了欧盟符合性评定机构,则仅需使用CE标志。
浙公网安备33020902000404号